教师行为规范

发布者:晓艺发布时间:2019-04-26浏览次数:11424

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教师教学行为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做到教书育人,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依据《泰山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结合本院专业与课程特点制定,为《泰山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的教师教学行为,包括课前准备、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教学与指导、课外辅导答疑、课外作业布置和批改、毕业设计和论文指导、学生成绩考核等。

第四条凡我院专职教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要讲授一门课程。无特殊原因、未经批准连续两年不上课的,根据学校有关对定,不再聘任其担任教师职务。

第五条凡是没有高校教学经历的教师,上岗前必须经过教务处、人事处组织的上岗培训,先参与教学辅助工作,熟悉各教学环节,教案、讲稿完备,通过试讲,经考核通过,方能取得任课资格。

第六条教师任课资格根据学院人事处、教务处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各教研室在上报下学期的授课任务安排表时,须提供教师任课资格能够从事高校教师的资格证明和能够讲授所任教课程的资格证明材料。

第二章课前准备

第七条任课教师应按学院有关教材使用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学秘书提供教材选用意向。并填写教材选用登记表。任课教师应承担因教材选用不当造成教学事故的责任。

第八条开设每一门课程(含实验实习课)前,教师编写好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计划。教学大纲由教研室负责检查和审定,并报分管领导批准。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结合使用的教材拟定教学进度,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分管领导批准,填写教学进度表一式三份,任课教师留存一份,送交教学秘书两份。

第九条备课是上好课的前提,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的精神,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资料,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以及各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教学的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选用适当的教学方法,较详细地写出讲稿或教案。开课前,任课教师须认真写好教案、讲稿,一般开课前应至少准备该课程1/3的教案,无论课程是否重复课,每学期都应重新写教案,不能多年使用同一教案。

第十条上课前,教师应制作和准备好课堂教学要用的教学课件、模型、挂图等一切教辅工具。担任实验实习课的教师,则要事先布置好实验室和实习场地,准备好实验实习所需的工具、仪器、原材料等。

第十一条鼓励进行集体备课,备课过程中不应忽视所任教班级学生的实际情况与特点,做到备教材、备大纲、备学生、备教法、备教师、备教具等诸方面的结合。进行集体备课,应认真填写集体备课表。

第十二条任课教师应主动认真学习现代高等教育学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钻研和改进教学方法,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大胆进行教学改革与尝试。

  

第三章课堂教学

第十三条教师必须着装整齐,带好一切必要的教案、教学课件、教材、教学参考材料、其他用具,前提前进入教室(实验室),不得迟到,不得提前下课。严禁酒后进课堂。

第十四条课堂点名是任课教师进行课堂教学中必要的环节,是教师应尽的职责,60人以下的授课班级,任课教师应做到每堂课都点名,并将点名情况填写在课堂教学信息反馈卡上,任课教师应如实填写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记录,对于多次旷课的,任课教师应根据旷课节数多少,进行相应处罚,旷课严重的,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60人以上的授课班级,每两次课点一次名。不能及时提供考勤情况的,或者不能如实填写考勤情况的,依据具体情况,酌减本人该课程工作量,并记入教师年度考核结果中。

第十五条任课教师上课应该控制好课堂秩序,保持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按要求如实填写教学信息卡,信息科学技术系课堂信息反馈卡等。

第十六条讲课时,教师要做到精神饱满、语言流畅、内容充实、概念清楚、逻辑严谨、突出重点和难点。教师必须用普通话讲课,使用规范的文字,板书清楚工整。

第十七条第一次上课时,教师应扼要介绍所教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课外作业、考查方法、教学要求及参考资料等。

第十八条教师要按教学大纲要求和教学计划进行教学。课堂讲授要内容充实、信息量大,做到理论阐述正确,概念准确,条理清楚,论证严谨,逻辑性强,重点突出,难点讲透。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学生。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将德育与智育有机结合,教书育人。不得散布不负责任和不健康的言论。

第十九条课堂教学应尽量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充分发挥教师主导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

第二十条教师不得随意停课、调课、请人代课、增加、减少教学时数。因生病、出差等原因需要停课,须填写调、停课申请单,并报教务处批准。因停课耽误的课时,需由教师自己安排时间补上。需停课16学时以上者,一般应取消请假者该学期该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另聘相应教师承担该门课程。

第二十一条教师应合理分配课堂教学时间,不得迟到、早下课、拖堂、连堂等,不在课堂上聊天、玩游戏等。

第二十二条教师要通过课堂教学、平时接触交谈、向学生管理干部了解等途径,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教师应当接受系、院领导、教学职能部门人员、院系两级教学督导对各个教学环节的检查和监督,并根据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教学。教师也应主动接受学生的监督和评估,虚心听取学生的意见,改进教学。

第四章课外作业布置和辅导

第二十四条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和性质,布置适当的课外作业。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专业特点和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注意加强学生思维训练,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作业批改要认真、详细,保质保量。一般作业批改数量不得少于1/2,批改时要作好记录。批改格式要符合规范要求。对于有代表性的和普遍性的问题,要在辅导或下次讲课时进行讲评。

第二十六条学生作业完成的情况,应作为评定学习成绩的依据之一,一般按10%的比例计入总分。对无故不完成作业的学生应提出批评。缺交作业次数超过总次数1/3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的考试资格,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七条课外辅导是配合课堂教学、帮助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应按讲课与辅导21的比例安排辅导时间。教师在辅导时要耐心细致,既要热情帮助基础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培养优秀学生。辅导时除答疑外,还应指导学生制订自学计划、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等,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十八条任课教师根据上课时间,结合本人时间安排,每周利用晚自习、课外活动等时间,安排1次课余辅导与答疑时间,并通知学生,辅导情况记入本人工作量。晚上辅导的,酌情增加工作量。辅导时,应认真填写辅导课登记表。

第五章实验与实践教学

第二十九条教师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的确定实验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实验大纲,并按实验大纲安排实验课程。实验大纲有教研室组织本教研室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

第三十条实验课上课前,教师应按照大纲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有效性,保证试验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实验开始进行前,教师要向学生讲明实验实习的内容,要达到的目的、方法、步骤和操作要领,要强调注意事项特别是安全事项。

第三十二条要认真严肃对待实验课,实验课也是正常的课堂教学,必须遵守课堂教学中应该遵守的纪律。在实验过程中,教师、学生应关闭一切通讯工具,禁止吸烟及大声喧哗。

第三十三条在实验过程中,教师要流动观察学生开展实验的情况,督促学生严格按实验操作规则工作,督促和指导学生独立完成实验,解答学生的疑问。要注意通过实验增强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三十四条教师应要求学生在实验结束后写出实验报告,并按时上交。对学生所交的报告,教师要认真批阅,写出评语,必要时安排时间进行讲评。

第三十五条教师要严格实验课的考勤和要求,凡缺课次数达13以上或不交实验报告次数达13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实验课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教师要根据学科发展和课程内容改革的需要,不断钻研,改革实验手段和方法,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提高实验教学的效果和效率。

第三十七条实习指导教师应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任务,解答学生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审阅实习报告,给出实习成绩,并做好实习工作总结。

第三十八条社会实践指导教师应对整个事件过程周密安排,对学生完成的调查报告、作业或论文应及时进行评定考核。

第三十九条社会实践和实习活动中,指导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注意学生在活动中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

第六章学生成绩考核

第四十条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的重要措施。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把好考核环节。考核的方法、次数、时间要纳入教学计划,坚持平时考核与期终考试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进行考核。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题型要多样,份量要适中,覆盖面要广。每门课程应准备份量相同的ABC三份试卷,并附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出完后需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系(部)主任批准,交教务处随机抽取一份作为考试用卷,另两份作补考或备用试卷。出题时间按照教务处和系部的要求,必须按时完成,逾期完不成,影响考试的,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四十二条考试期间,严格考试纪律,考试结束密封试卷,流水作业,集体阅卷,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打分,成绩评定可按如下比例计分: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成绩)占10%,期中考试占20%,期终考试占70%

第四十三条阅卷、评分工作结束后,要对试卷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填写试卷分析表。考试工作全部结束后,要将所有资料(包括监考记录、成绩单、试卷分析表等)上交系教学秘书。

第四十四条监考是教师必须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教师必须按照学院和系里的统一安排参加各类考试的监考。

第七章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指导

第四十五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应由具备资格的教师承担,根据学校和国家有关规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教师方可担任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

第四十六条指导教师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始前应提交毕业设计(论文)选题,选题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实践性和检验性,选题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并经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委员会主任同意后,供学生选择。

第四十七条指导教师应按照规范要求,指导学生书写各类材料,并规范学生的书写格式。

第四十八条指导教师应保证对每位学生不少于两次的论文(设计)指导。

第四十九条指导教师应按照系部要求,认真填写各类表格材料。

第五十条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提出指导意见,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提出评价意见,并提交是否参加答辩的意见。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对自觉遵守本规范,在教书育人、课堂教学、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实验实习、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学院在晋职晋级、评先选优等方面将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十二条对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的教师,应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全系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扣减该学期部分课时津贴和教学酬金。

第五十三条对上课不关闭传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扣减部分课时酬金。对随意停课、调课、减少教学时数的教师,一经发现,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直至调离教学工作岗位,并扣减部分或全部课时津贴和教学酬金。杜绝酒后上课。

第五十四条对多次不按规定及时上交各类材料的老师,给全系整体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扣减津贴,给与全系通报批评。

第五十五条对不按最低要求布置课外作业、不批改作业的教师,一经发现,扣减课时津贴和课时酬金,并给予全系通报批评。

第五十六条对不按实验、实习方法步骤、操作规则指导学生实验实习,造成严重后果的教师,要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对教学效果差、教学方法不当,学生反映强烈,又不能及时改进的教师,取消其任课资格,另外安排教师。

第五十八条对因违反本规范有关条款而受到二次以上通报批评和处分的教师,2年内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况高职低聘或解聘。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规范的教师的处理,由系()领导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上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学院发文公布。

第九章附则

本规范适用于我院在编在岗的所有任课教师、院外受聘我院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

第六十条本规范由各院办公室组织实施,由院教学督导组督促检查,学生参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本规范应在每学期开学前,由院办公室组织全院教师学习,并做到人手一册。

第六十二条本规范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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